本資料處理協議(以下簡稱「DPA」)作為 To Goal Ai 服務條款之附件,適用於所有以機構(包括學校、補習社、教育機構)名義使用本平台服務之客戶(以下簡稱「資料控制者」)。本 DPA 旨在確保雙方於處理個人資料時符合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PDPO)及其他適用之資料保護法規。
如資料控制者有特定 DPA 簽署需求,請聯絡 support@togoalai.com 索取可簽署版本。
資料處理者僅依資料控制者之書面或系統指示,為以下目的處理個人資料:
資料控制者同意資料處理者委任以下現有子處理者:
| 子處理者 | 處理目的 | 資料位置 |
|---|---|---|
| Supabase | 資料庫、身份驗證、檔案儲存 | 歐盟 / 美國 |
| Anthropic | AI 內容生成 | 美國 |
| Stripe | 支付處理 | 美國 / 歐盟 |
| Vercel | 應用程式託管 | 全球邊緣節點 |
(甲)處理活動記錄:資料處理者依 PDPO 第 4 原則及良好資料管理實務,就其作為資料處理者所進行之處理活動維護內部記錄,內容包括:(i) 資料處理者及任何聯絡人之名稱及聯絡詳情;(ii) 代表各資料控制者進行處理之類別;(iii) 適用之跨境傳輸情況;(iv) 技術及組織安全措施之一般說明。資料控制者可於合理書面要求後 30 個工作日內,取得與其帳號相關之記錄摘要。
(乙)審計權:資料控制者得就資料處理者履行本 DPA 之情況提出合理查詢。資料控制者之審計權應受以下限制:(a) 須至少提前 30 日書面通知;(b) 每 12 個月不超過一次,除非因資料安全事故另行協議;(c) 不得影響資料處理者之正常營運或其他客戶之資料安全;(d) 審計費用由資料控制者承擔;(e) 審計人員須就取得之資料承擔嚴格保密義務。資料處理者得提供獨立第三方審計報告以代替直接審計,資料控制者不得無理拒絕。
資料處理者因違反本 DPA 所承擔之責任,受服務條款第十二條(責任限制)之約束。資料處理者對因資料控制者未履行本 DPA 之義務所導致之損失,概不承擔責任。
本 DPA 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,任何爭議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處理。
以機構名義使用本平台,即視為資料控制者確認:其就透過本平台處理之所有個人資料(包括學生資料),已符合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PDPO)之相關要求,包括已取得合法處理基礎、已向資料當事人提供適當通知,以及已履行任何適用之跨境傳輸合規義務。
如需索取可簽署之 DPA 正式文件、提出資料保護查詢,或就本協議條款進行協商,請聯絡:
support@togoalai.com